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建字,107年度,110號
KSDV,107,審建,110,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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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建字第110號
原   告 陞好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盈茌 
被   告 崧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秋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 12月5 日以107 年度補字第162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 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2,475元,此裁定已於10 7 年12月7 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 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稽,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慧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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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陞好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崧順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