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優惠退休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勞訴字,107年度,131號
KSDV,107,審勞訴,131,201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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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審勞訴字第131號
原   告 鍾光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
新臺幣(下同)1,009,06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5,500 元,尚應補繳5,4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郭宜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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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興材料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