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3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張良印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A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A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裕南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彬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A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尚億鑫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坤琳
上列當事人間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 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107年度 消債清字第70號裁定於民國107年9月18日開始清算程序在案 ,有附卷足憑。次查,依債務人於清算事件陳報狀稱名下僅 有代步交通工具之機車,為生活所必需,非屬可處分之財產 ,本院經查現亦無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且經本院 以院內系統查詢,均無任何財產資料,堪認本件債務人並無 財產可供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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