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王姿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收受本院確定證明書之次月起,於每月十五日給付。
聲請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 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 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 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 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 項 前段、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7年度消債更字第6號 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查債務 人與配偶育有一名民國98年出生之未成年子女,租屋居住, 房租新台幣(下同)8,000元及管理費1,000元。次查,債務 人現任職於立鼎家具行,依據107年1月至9月薪資單計算, 平均每月23,148元,以上並有戶籍謄本、國稅局財產歸屬資 料清單、房屋租賃契約書、債務人107年9月21日陳報狀、薪 資單等在卷可稽。
三、再查,債務人所提如附表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 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 每期清償3,500元。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 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抾酈?人除每月固定收入外,名下僅有三商美邦人壽保單解 約金約9,315元,另仍登記在債務人名下之西元2010年汽 車一台,經本院通知調查後,債務人到院稱母親之前開店 失利,把財產掛到我名下,借我名字去借錢,當時有個黑 道大哥賴先生到我家要我簽名把汽車過戶給別人,車子就 被開走了,此有債務人107年10月9日提出之日期為101年8 月9日之汽車權利讓渡書,這台之前有積欠匯豐款項等語 (即債權表編號8之債權,債權人匯豐汽車公司陳報為拍 賣擔保車輛不足受償金額),此有本院107年12月4日調查 筆錄在卷可證,勘認該車已無餘值,故本件無擔保及無優 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不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
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 分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後餘額,顯低於無擔保及無 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
?豸S債務人居住於高雄市,其自陳每月生活費用15,066元, 子女扶養費5,500元,核以107年度高雄市每人每月最低生 活費標準1.2倍,尚屬合理,且債務人上開到院調查時經 詢問後稱願縮減生活支出,提高原款金額。
?妧謅W,債務人將其每月收入23,148元於扣除上開必要生活 支出後,每月3,500元之更生方案已將其目前每月剩餘金 額用於清償,其更生方案條件核屬已盡力清償、適當、可 行。
四、另有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於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為 一定生活程度之限制等語,本院認為使聲請人得以習得正確 之消費觀念使其得以復歸社會,重建經濟生活,並確保更生 方案之履行,爰依本條例第62條第2項對聲請人於未依更生 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之限制。五、綜上所述,聲請人有固定收入,其所提更生方案已盡力清償 ,且無不得認可之消極事由,揆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 法目的,在於保障債務人公平受償,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 更生機會及社會經濟健全發展,且就聲請人之財產收入狀況 觀之,以更生方式清償債務較清算方式對債權人更為有利, 亦能重建聲請人之經濟生活秩序,是兼平衡兩造利益之考量 下,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爰裁定如 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附件: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速鐵路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 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十、其他經本院限制之行為。
十一、每月應遵守支出限制。
附表(以下金額單位均為新台幣)
┌──────────────────────────────┐
│更生方案:每月一期,共72期,每月15日匯款,分配金額如下: │
├──────────┬──────┬─────┬──────┤
│債權人 │ 債權金額 │ 債權比例 │ 每期金額 │
├──────────┼──────┼─────┼──────┤
│聯邦商業銀行 │ 58908 │ 1.50% │ 52 │
├──────────┼──────┼─────┼──────┤
│玉山商業銀行 │ 0000000 │ 27.33% │ 957 │
├──────────┼──────┼─────┼──────┤
│元大商業銀行 │ 533152 │ 13.57% │ 475 │
├──────────┼──────┼─────┼──────┤
│台灣銀行 │ 554580 │ 14.11% │ 494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57375 │ 1.46% │ 51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204973 │ 5.22% │ 183 │
├──────────┼──────┼─────┼──────┤
│裕融企業公司 │ 982418 │ 25.00% │ 875 │
├──────────┼──────┼─────┼──────┤
│匯豐汽車公司 │ 315074 │ 8.02% │ 281 │
├──────────┼──────┼─────┼──────┤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 148959 │ 3.79% │ 132 │
├──────────┼──────┼─────┼──────┤
│債權總額 │ 3,929,407 │每期金額 │ 3,500 │
├──────────┼──────┼─────┼──────┤
│清償成數 │6.41% │清償總額 │ 252,000 │
├──────────┴──────┴─────┴──────┤
│補充說明: │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由 │
│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之作業(資產管理公司、│
│民間債權人除外),惟匯款前債務人仍應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洽│
│詢,辦理相關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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