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7年度,442號
KSDV,107,司催,442,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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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催字第442號
 
聲 請 人 徐登山即徐慶春之繼承人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證券發行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或第2條規 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 日為被告時,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由證券所載 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法院認為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57條、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證券1 張不慎 遺失為由,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惟查該證券發行公司燁隆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現為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主營業所 設在高雄市○○區○○路000號,並非本院之管轄區域,聲 請人之聲請自非適法。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 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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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燁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鴻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