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519號
KSDV,107,司促,26519,2018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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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51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施晴馨


債 務 人 施蔡金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陸拾捌萬玖仟參佰貳拾捌
  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參萬零捌佰柒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
  七年十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
  ;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
  新臺幣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
  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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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