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145號
KSDV,107,司促,26145,2018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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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145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 務 人 陳良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壹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及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
    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故請求予
    以限縮,合先敘明。
  ㈡、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23日與聲請人即債權人訂立現金
    卡借款契約,向聲請人即債權人借款新臺幣15萬元整,
    約定於民國94年8月22日清償。借款期間屆至,而立約
    雙方對本借款約定書之內容無書面異議時,本約定書即
    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亦同。利息
    按年息百分之18計付,遲延履行時,則應收利息改以年
    利率百分之20計收,依約定書第壹條第三款可稽。
  ㈢、相對人於民國93年8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90,000
    元整,約定借款期間為民國93年8月23日至97年8月23日
    止,利息年利率15%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
    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可稽。
  ㈣、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民國(1)94年10月23日、(2)
    104年12月29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約定
    書條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連帶給
    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及違約金。
  釋明文件:1、ALL PASS現金卡借款約定書、消費性貸款約
  定書2、帳務資料暨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6145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良福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
│  │48,146│     │9月01日起  │      │       │
│  │元  │     ├──────┼──────┼───────┤
│  │   │     │自民國94年1 │至民國104年0│年息20%    │
│  │   │     │0月24日起  │8月31日止  │       │
├──┼───┼─────┼──────┼──────┼───────┤
│ 002│新臺幣│陳良福  │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
│  │69,030│     │2月30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陳良福  │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9,030│     │1月31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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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