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6077號
KSDV,107,司促,26077,20181221,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077號
 
債 權 人 吳慶分 
債 務 人 黃境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暨按滯納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
  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