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601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吳天澤
債 務 人 鄒大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拾參萬捌仟參佰參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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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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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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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8,560元 │105年10月10日 │12.88% │自105年11月10日起, │
│ │ │ │ │按月以新台幣1,000元 │
│ │ │ │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 │ │ │ │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
│ │ │ │ │3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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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69,775元 │105年10月10日 │9.69% │自105年11月10日起, │
│ │ │ │ │按月以新台幣1,000元 │
│ │ │ │ │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
│ │ │ │ │之收取每次最高連續以│
│ │ │ │ │3個月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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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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