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939號
KSDV,107,司促,25939,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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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93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謝孟君(原名:謝紫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壹佰肆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新台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台幣伍佰元
  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連續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㈡、緣相對人謝紫婕於民國103年7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
    月消費款應依原告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
    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原告,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
    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期)加計違約金逾期一期當
    月收取三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
    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
    數為三期。立有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為證。
  ㈢、相對人謝紫婕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58142元整,及自民
    國106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
    延利息,並自民國106年9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違約金
    逾期一期當月收取三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
    元,連續逾期三期2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㈣、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5814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
釋明文件:支付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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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