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755號
KSDV,107,司促,25755,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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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755號
 
債 權 人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債 務 人 林皆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參萬參仟陸佰肆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給付新
  台幣貳佰元之逾期手續費。㈡新台幣玖萬零捌佰伍拾貳元,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月給付新台幣伍佰元之逾期手續費,並賠償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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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