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697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許聯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 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其訴為不合法,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07年12月18日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許聯旺已於民國104年5月27日死亡,此有個人戶 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前揭規定,債務人已無當事人 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債權人對其請求發支付命令,自 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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