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686號
KSDV,107,司促,25686,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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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686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鄒東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零貳拾參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月加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
  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鄒東皓於民國104年7月1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30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
     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
     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2.58固
     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
     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
     借款199023元整,自民國107年08月0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2.5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09月0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加計新臺幣1,0
     00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
     為三期。立有個人信用借款約定書及其他約定條款為
     證。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990
     23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
     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
  釋明文件:證物資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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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