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652號
KSDV,107,司促,25652,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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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65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楊超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陸萬陸仟玖佰貳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楊超傑於92年09月17日起陸續向聲請人約定債務人
  可於一定額度內使用金融卡提款或進行現金轉帳交易,並於
  次月相當期日需繳還最低應繳金額。並請領信用卡﹝參證物
  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
  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另借款新臺幣
  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
  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
  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
  ﹝利﹞息共計466,920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
  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
  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債權證明申請
  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表:107年度司促字第25652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楊超傑  │自民國95年07│至民國104年8│年息百分之20  │
│  │92206 │     │月10日起  │月31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4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   │     │9月01日起  │      │        │
├──┼───┼─────┼──────┼──────┼────────┤
│ 002│新臺幣│楊超傑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95777 │     │11月28日起 │      │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楊超傑  │自民國107年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99 │
│  │24880 │     │11月19日起 │      │        │
│  │元  │     │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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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