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493號
KSDV,107,司促,25493,2018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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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49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莊曉蔓(原名:莊淑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肆仟伍佰捌拾柒元,及自
  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九十四年十
  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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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