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41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穩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釋明債務人穩詮企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
二、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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