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416號
KSDV,107,司促,25416,2018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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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41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昭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穩詮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具狀釋明債務人穩詮企業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及
  住居所。
二、並提出法定代理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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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穩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詮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