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286號
KSDV,107,司促,25286,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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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286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債 務 人 許庭榮 


債 務 人 吳漾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肆拾貳萬捌仟伍佰參拾貳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
  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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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