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285號
KSDV,107,司促,25285,2018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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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5285號
 
債 權 人 綱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素美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黃弘雄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 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務人黃弘雄住所地在高雄市鳥松區,此有個人 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 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 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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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綱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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