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075號
KSDV,107,司促,25075,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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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07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吳家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肆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吳家玉於106年09月1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並請領信
  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
  另借款新臺幣150,000元整。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
  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
  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
  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17,475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
  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
  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
  債權證明申請書、契約、債權明細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
  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507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吳家玉  │自民國107年11月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  │78738元 │     │13日起     │      │       │
├──┼────┼─────┼────────┼──────┼───────┤
│ 002│新臺幣 │吳家玉  │自民國107年11月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  │
│  │136216元│     │10日起     │      │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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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