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055號
KSDV,107,司促,25055,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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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055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林日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陸萬壹仟肆佰貳拾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林日權於民國106年12月18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年10
  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1月22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
  息3191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7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
  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
  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
  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
  二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
  違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
  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
  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
  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
  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
  :每次每份100元。
  緣相對人林日權於民國107年1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07
  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07年11月22日止未受償之遲
  延利息849元及違約金暨月付金利息39229元。遲延利息計算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三百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四百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五百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
  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5055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 林日權 │自民國107年1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166435元 │     │月23日起   │      │       │
├──┼─────┼─────┼───────┼──────┼───────┤
│ 003│新臺幣  │ 林日權 │自民國107年11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八點│
│  │0000000元 │     │月23日起   │      │九九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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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