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5038號
KSDV,107,司促,25038,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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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5038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陳冠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參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參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案外人李志群於民國103年07月15日偕陳冠如為附卡人﹝
  參證物四﹞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
  ﹝參證物一﹞使用,依約案外人及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
  償﹝參證物二﹞,詎料案外人及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07年1
  1月12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24,237元整未按期給付﹝參證
  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
  履行之必要。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附卡人須負清償
  責任。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
  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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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