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4942號
KSDV,107,司促,24942,20181210,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94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楊士弘律師即楊樹威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楊樹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參
  拾壹萬玖仟陸佰零壹元,及㈠其中新台幣柒萬貳仟肆佰陸拾
  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其中新台幣壹萬零伍佰肆拾
  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