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81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翁慧芳
債 務 人 翁國鐘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案外人翁國展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
付㈠新台幣貳拾玖萬玖仟玖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
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㈡新台幣伍拾伍萬參
仟肆佰捌拾陸元,及其中新台幣壹拾陸萬肆仟參佰肆拾參元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