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4792號
KSDV,107,司促,24792,2018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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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79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徐江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玖仟捌佰伍拾元,及自
  民國九十九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93年3 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60,000
  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
  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99年6 月13日起即未依約
  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
  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
  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為求簡
  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
  8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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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