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4499號
KSDV,107,司促,24499,2018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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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49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黃鈺嘉 

債 務 人 黃尊皇 

一、債務人黃尊皇黃鈺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壹仟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黃鈺嘉於民國102 年至103 年間邀同債務人黃尊皇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 筆
  ,共計新臺幣11,000元。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
  (休學或退學)滿1 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共分24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照應還款額,逾期6 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
  ,逾期6 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黃鈺嘉自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11,000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
  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
  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尊皇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
  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影本1 份及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1 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附表
107年度司促字第2449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鈺嘉、黃│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2.15│
│  │11,000│尊皇   │7 月1 日起 │      │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黃鈺嘉、黃│自民國107 年│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 個月以│
│  │11,000│尊皇   │8 月2 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10,逾期│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20計算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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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