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419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張晟中
債 務 人 曜鴻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祝安宏
人
債 務 人 吳文碩
債 務 人 周志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仟萬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利 率 │違約金(起算日至清償│
│ │(新台幣) │償日止 │(年息) │日止) │
├──┼─────┼───────┼────┼──────────┤
│001 │5,000,000 │107年9月26日 │3.1% │自107年10月27日起, │
│ │元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002 │3,750,000 │107年9月26日 │3.1% │自107年10月27日起, │
│ │元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003 │1,250,000 │107年9月26日 │3.6% │自107年10月27日起, │
│ │元 │ │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 │ │ │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 │計算之違約金。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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