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4414號
KSDV,107,司促,24414,2018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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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414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伍輝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澔開發有限公司陳素眞朱鎰宏朱富
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素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冠澔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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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冠澔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