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413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伍輝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冠澔開發有限公司、陳素眞、朱鎰宏、朱富
興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經債權人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之聲請狀、委任狀。
二、債務人陳素眞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冠澔開發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本裁定不得抗告。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