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4262號
KSDV,107,司促,24262,201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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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262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韋婷 
債 務 人 顏三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捌萬參仟伍佰伍拾陸元,及其
  中新台幣貳萬壹仟柒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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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