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4250號
KSDV,107,司促,24250,20181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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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25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 務 人 胡善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柒萬陸仟伍佰伍拾捌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
  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
  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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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