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4234號
KSDV,107,司促,24234,201812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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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4234號
 
債 權 人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代 理 人 張晟中 
債 務 人 李維彬 


債 務 人 鄭信美 

 
一、債務人李維彬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壹仟玖佰肆拾肆萬陸
  仟伍佰零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㈡新台幣參佰壹拾萬伍仟陸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上開㈡
  及程序費用部分,如對債務人李維彬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
  由債務人鄭信美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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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