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948號
KSDV,107,司促,23948,2018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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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948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許淑貞 
債 務 人 余慶飛即長祐工程行


債 務 人 余健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壹拾伍萬肆仟壹佰伍
  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零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寬裕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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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