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874號
KSDV,107,司促,23874,201812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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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874號
 
債 權 人 黃崑臨 
債 務 人 縉諺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蔡金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壹佰參拾萬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
│附表:                         │
├──┬──────┬───────────┬──────┤
│編號│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 │利率(年息) │
│  │(新台幣)  │           │      │
├──┼──────┼───────────┼──────┤
│001 │300,000元  │民國107年1月2日    │6%     │
├──┼──────┼───────────┼──────┤
│002 │400,000元  │民國107年1月8日    │6%     │
├──┼──────┼───────────┼──────┤
│003 │600,000元  │民國107年11月9日   │6%     │
└──┴──────┴───────────┴──────┘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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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縉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