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540號
KSDV,107,司促,23540,20181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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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40號
 
債 權 人 楊櫻桃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 文。又確定之支付命令具有執行力,即得執之以為執行名義 聲請強制執行,若就該債權重複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為無 保護必要,應不予准許。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債權人曾就同一債權聲請本院核發106年度司促 字第6876號支付命令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 宗查明屬實。依上開說明,本件債權人重複聲請,自非適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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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