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7年度,23537號
KSDV,107,司促,23537,201812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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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3537號
 
債 權 人 鍾尹之 
債 務 人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正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億捌仟壹佰零貳萬柒仟捌佰
  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洪婉琪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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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谷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