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7年度,27號
KSDV,107,勞訴,27,201812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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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訴字第2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嘉信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信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曹永龍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107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請求
廢棄原判決。則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 498,667 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廖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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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信資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