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城安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惠安投資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洪健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祥記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740
,5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7,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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