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3號
原 告 鍾榮顯
訴訟代理人 王識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慶合律師
被 告 黃美玉
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律師
施秉慧律師
洪仲澤律師
被 告 富地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昭福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律師
被 告 謝尚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被告謝尚霖於言詞辯論期日前遷移戶籍,致送達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秦慧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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