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337號
KSDV,105,重訴,337,201812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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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重訴字第337號
原   告 維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霖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郭峻豪律師
      江采綸律師
被   告 陳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肆佰零伍萬肆仟壹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一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三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肆佰陸拾捌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仟肆佰零伍萬肆仟壹佰零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㈠被告自民國98年10月間起受僱原告公司擔任業務員,自100 年10月間起升任原告公司臺中營業所主任,負責推展維義公 司在臺中地區各項食用油、火鍋麵、蒸煮麵等貨品(以各項 食用油為大宗,下統稱貨品)之銷售、向客戶收取現金或支 票帳款後繳回公司及市場開發等工作,係受原告公司委託處 理事務之人。原告公司規定每月1 日至25日之銷貨,列入當 月之應收帳款,而自26日至月底之銷貨則列入翌月之應收帳 款,另原告公司出貨予客戶,客戶應在一式三聯之制式銷貨 單或訂購憑單上第一聯上簽名,複寫至第二聯、第三聯,由 業務員將第三聯交予客戶收執,第一聯、第二聯則交回維義 公司製作應收帳款明細表,次由業務員持第一聯之向客戶收 取貨款,於收取現金或支票貨款後,應在所列該月應收帳款 之翌月月底之前,繳回公司。
㈡詎被告竟未經原告公司同意,擅將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貨 品,以「折價金額」欄所示之低於原告公司銷貨單、訂購憑 單上所定價格銷售予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客戶,致原告公 司損失如附表一所示貨品價差之財產上利益,共計新臺幣(



下同)784,000 元,被告為原告處理事務,竟故意違反原告 公司規定而為背信行為,致原告受有營業利益之損失,而不 法侵害原告之權益。又原告公司已將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 貨品送至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客戶處,並各列為原告公司 6 、7 、8 月之應收帳款,被告嗣向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 客戶收取附表一編號1 至3 「折價金額」欄所示貨款共6,33 5,800 元,竟未於103 年7 月底、8 月底、9 月底前繳回原 告公司,反將之侵占入己,致原告公司受有損害。另被告為 取得原告公司貨品轉賣變現,明知如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 之客戶無與原告公司交易之真意,竟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 分別以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之客戶名義向原告公司訂購附 表二所示之貨品,致原告公司陷於錯誤,誤認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之商號各自獨立,合於維義公司銷貨限額之內部規 定,且有向維義公司訂購貨品真意,因而承諾出賣如附表二 編號1 至19所示之貨品予所示各客戶,被告復指示原告公司 貨運司機將貨品各送至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之「實際送貨 商行及地點」,以此方法詐得如附表二所示貨品,市價共計 7,470,195 元,致原告公司受有損害。原告公司因被告上開 背信、侵占及詐欺之不法行為,合計受損14,589,995元,原 告公司僅請求被告賠償14,054,105元。為此,爰依民法第 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 文所示。
三、被告則以:伊承認曾以附表二所示客戶名義向原告公司叫貨 ,詐得附表二所示貨品,惟伊取得附表一所示貨款後均已交 回原告公司,未侵占附表一所示貨款等語置辯。並聲明:原 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判決所 認定之事實,固非當然有拘束民事訴訟判決之效力,但民事 法院調查刑事訴訟原有之證據,而斟酌其結果以判斷事實之 真偽,並於判決內記明其得心證之理由,即非法所不許(最 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674號判例參照)。 ㈡經查:
1.被告自98年10月間起擔任原告公司之業務員,自100 年10月 間某日起升任原告公司臺中營業所主任,負責推展原告公司 在臺中地區貨品銷售、收取貨款、市場開發等工作,係受維 義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人。原告公司每月1 日至25日之銷貨 ,係列入當月應收帳款;26日至月底之銷貨則列為翌月之應 收帳款,原告公司出貨予客戶後,客戶應在一式三聯之制式



銷貨單或訂購憑單上第一聯上簽名(複寫至第二聯、第三聯 )後,第三聯由客戶收執,業務員則將第一聯、第二聯交回 維義公司製作應收帳款明細表,業務員再持第一聯向客戶收 取貨款,業務員收取現金或支票貨款後,應在各應收帳款月 份之翌月月底前繳回維義公司等情,業據被告於臺灣高等法 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上訴字第1381號偽造文書等刑事案件( 下稱系爭刑案)調查時承認在卷(見系爭刑案法務部調查局 高雄市調查處卷【下稱調卷】第1 頁),堪信為真。 2.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其同意,未依原告公司所定如附表一所示 定價銷售,擅將附表一所示貨品依附表一「折價金額」欄所 示價格,出售予附表一所示客戶,致使原告公司受有貨品差 價之損失乙節,業經被告於系爭刑案偵查及審理中坦承不諱 (見系爭刑案偵卷第10頁、第15頁背面;一審卷一第156 頁 背面、卷三第75頁背面、第155 頁背面至157 頁),核與證 人楊美珠(見系爭刑案一審卷一第156 頁背面、第158 頁) 、訴外人山仟益商行及宜昌食品行負責人楊奕倉之證詞(見 系爭刑案一審卷三第142 頁背面至144 頁)大致相符,並有 訴外人竹記有限公司(即竹記商行,公司登記名義係竹記有 限公司,對外營業或使用竹記商行,或使用竹記公司,均係 指同一公司或商號)進貨憑單、原告公司應收帳款明細表、 銷貨單、訂購憑單等在卷可佐(見系爭刑案調卷第42至43頁 、第45頁、第47至49頁、第51至57頁、第66頁、第123 至12 6 頁;一審卷二第117 頁、第122 頁、第124 頁、第132 頁 、第134 頁、第136 頁、第138 頁、第140 頁、第143 至14 4 頁、卷三第184 頁、第186 頁、第192 頁),堪認屬實。 被告係原告公司之受僱人,負責處理貨品銷售事務,未經原 告公司同意,擅以低於原告公司所定價格販賣貨品與如附表 一所示客戶,致原告公司受有如附表一所示差價損失共計84 1,800 元之背信事實,堪以認定。
3.原告主張被告向附表一所示客戶收取貨款共6,335,800 元後 ,將之侵占入己,未繳回原告公司乙節,被告不爭執已向客 戶收取此部分貨款之事實(見本院卷二第55-56 頁),惟辯 稱業將收取之貨款全數繳回原告公司云云。然被告前於系爭 刑事案件偵查中已就侵占款項之事實坦認在卷(見系爭刑案 調卷第2 至4 頁、偵卷第30頁),並經證人林志雄(見系爭 刑案調卷第23頁、偵卷第10頁背面、第29至30頁、第48頁、 一審卷一第21頁背面、第38頁、第84頁、第161 頁背面至16 3 頁、第167 頁)、證人凃盈竹(見系爭刑案偵卷第16頁、 一審卷二第58頁、卷三第147 頁)、證人楊奕倉(見系爭刑 案一審卷三第142 至143 頁)證述甚詳,且被告亦曾在原告



公司整理之應收帳款自行收取而未繳回明細表上簽名確認無 訛,有該未繳回明細表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8頁),故原告 主張被告有侵占附表一折價金額欄所示貨款共6,335,800 元 之事實,亦堪採認。被告雖辯稱已將貨款繳回原告公司,然 未提出任何反證以推翻原告之前揭舉證,要無可採。 4.原告主張:被告明知如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之客戶無與原 告公司交易之真意,竟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以附表二 編號1 至19所示之客戶名義向原告公司訂購附表二所示之貨 品,致原告公司陷於錯誤,而將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之貨 品出售予各該客戶,並將貨品各送至附表二編號1 至19所示 之「實際送貨商行及地點」,最終由被告受領,被告以此方 法詐得如附表二所示貨品,市價共計7,470,195 元乙點,為 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55頁),堪信為真。 5.綜上,被告原告因被告上開背信、侵占及詐欺取財之不法行 為致受損害,合計受損14,647,795元(即841,800+6,335,80 0+7,470,195 =14,647,795),故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賠償14,054,105元,未逾上開損害範 圍,自屬有理,應予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請求被告 給付14,054,10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5 年7 月 26日(見本院卷一第181 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經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並依職權宣告被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六、末按因勝訴人之行為,非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行為所生 之費用,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全部或一 部,民事訴訟法第81條第1 款定有明文。查被告於本院審理 中明確表示願以原告請求賠償之全部數額與原告成立和解, 惟因原告不同意,致本件未能以訴訟上和解方式終結。但本 件原得以訴訟上和解方式處理,並可依民事訴訟法第84條規 定退還3 分之2 裁判費,不須經由判決程序以節省訴訟資源 ,則就訴訟費用之負擔部分,本院經斟酌上開情事,認依民 事訴訟法第81條之規定,酌定由原告負擔3 分之2 訴訟費用 ,餘由被告負擔。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舉證,核與本件判決結 果無影響,爰不再予一一論駁,併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1條、第390 條第2 項、第392 條第2 項,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彩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附表一:(單位:新臺幣)
┌─┬──────┬─────┬─────┬───────┬──────┬───────┬─────┬──────┐
│編│應收帳款月份│客戶名稱 │出貨時間 │買賣之標的物 │原告公司原訂│折價金額 │差價損失 │證據出處 │
│號│ │ │ │ │之總售價 │ │ │(系爭刑案)│
├─┼──────┼─────┼─────┼───────┼──────┼───────┼─────┼──────┤
│1 │103年6月份(│(1)銘利行 │①103年5月│維力素食炸醬罐│3萬40元 │2 萬9500元 │540元 │調卷第42頁、│
│ │103年5月26日│(設臺中市 │30日 │800g36罐、蒸煮│ │炸醬罐:135元 │ │第47頁、第64│
│ │至103年6月25│東區大公街│ │麵65g448包(48│ │×36=4860元 │ │頁、一審卷二│
│ │日) │41 號) │ │包未計價,合計│ │蒸煮麵:440元 │ │第124 頁、卷│
│ │ │ │ │56箱) │ │×56=2萬4640元│ │三第184 頁 │
│ │ │ │ │ │ │ │ │ │
│ │ │ │ │ │ │4860元+2萬4640│ │ │
│ │ │ │ │ │ │元= 2萬9500元 │ │ │
│ │ │ ├─────┼───────┼──────┼───────┼─────┼──────┤
│ │ │ │②103年6月│18L大豆沙拉油 │69萬5000元 │61萬元 │8萬5000元 │調卷第43頁、│
│ │ │ │3日 │(紅)1000桶 │ │610元×1000 │ │第48頁、第64│
│ │ │ │ │ │ │=61萬元 │ │頁、原審卷二│
│ │ │ │ │ │ │ │ │、第125頁、 │
│ │ │ │ │ │ │ │ │第126頁 │
│ │ │ ├─────┼───────┼──────┼───────┼─────┼──────┤
│ │ │ │③103年6月│18L餐飲專用油 │5萬7305元 │5萬490元 │6815元 │調卷第43頁、│
│ │ │ │11日 │(黃)99桶 │ │510元×99= 5萬│ │第49頁、第64│
│ │ │ │ │ │ │490元 │ │頁、原審卷二│
│ │ │ │ │ │ │ │ │第128頁、卷 │
│ │ │ │ │ │ │ │ │三第192頁 │
│ │ │ │ │ │ │ │ │ │
│ │ │ ├─────┼───────┼──────┼───────┼─────┼──────┤
│ │ │ │④103年6月│蒸煮麵65g1808 │13萬8000元 │12萬7440元 │1萬560元 │調卷第43頁、│
│ │ │ │12日 │包(208包未計 │ │蒸煮麵:440元 │ │第64頁、原審│
│ │ │ │ │價,合計226箱 │ │×226=9 萬9440│ │卷三第186頁 │
│ │ │ │ │)、張君雅火鍋│ │元 │ │、第190頁 │
│ │ │ │ │麵200箱 │ │火鍋麵:140元 │ │ │
│ │ │ │ │ │ │×200=2萬8000 │ │ │
│ │ │ │ │ │ │元 │ │ │




│ │ │ │ │ │ │9萬9440元+2萬 │ │ │
│ │ │ │ │ │ │8000元=12萬74 │ │ │
│ │ │ │ │ │ │40元 │ │ │
│ │ │ ├─────┼───────┼──────┼───────┼─────┼──────┤
│ │ │ │⑤103年6月│18L大豆沙拉油 │27萬6000元 │24萬2000元 │3萬4000元 │調卷第43頁、│
│ │ │ │21日 │(紅)400桶 │ │每桶折價85元 │ │第50頁、第64│
│ │ │ │ │每桶定價690 元│ │605元×400= │ │頁 │
│ │ │ │ │ │ │24萬2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⑥103年6月│張君雅火鍋麵 │1萬9000元 │1萬4000元 │5000元 │調卷第43頁、│
│ │ │ │25日 │189箱(89箱未 │ │每箱售價140元 │ │第64頁 │
│ │ │ │ │計價) │ │100×140= │ │ │
│ │ │ │ │每箱定價190元 │ │1萬4000元 │ │ │
│ │ ├─────┼─────┼───────┼──────┼───────┼─────┼──────┤
│ │ │(2)山仟益 │103年5月28│18L大豆沙拉油 │7萬元 │6 萬7000元 │3000元 │調卷第65頁 │
│ │ │商行(設臺│日 │(紅)100桶 │ │670元×100= 6 │ │第67頁、原審│
│ │ │中市東區大│ │ │ │萬7000元 │ │卷第141至144│
│ │ │智路302號 │ │ │ │ │ │頁、第168頁 │
│ │ │) │ │ │ │ │ │ │
│ │ ├─────┼─────┼───────┼──────┼───────┼─────┼──────┤
│ │ │(3)宜昌食 │①103年5月│蒸煮麵65g448包│3萬4100 元 │3 萬4100元(無│0元 │調卷第78頁 │
│ │ │品商行(設│28日 │(48包未計價)│ │折價) │ │第80頁、第84│
│ │ │臺中市東區│ │、維力素食炸 │ │ │ │頁 │
│ │ │建德街446 │ │醬罐800g60 罐 │ │ │ │ │
│ │ │之1號) │ │ │ │ │ │ │
│ │ │ ├─────┼───────┼──────┼───────┼─────┼──────┤
│ │ │ │②103年6月│18L大豆沙拉油 │14萬元 │13萬元 │1萬元 │調卷第79頁、│
│ │ │ │11日 │(紅)202桶(2│ │每桶折價50元 │ │第81頁、第82│
│ │ │ │ │桶未計價) │ │650元×200= │ │頁、第84頁 │
│ │ │ │ │每桶定價700元 │ │13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③103年6月│蒸煮麵65g904包│8 萬4400元 │8 萬4400元 │0元 │調卷第79頁、│
│ │ │ │25日 │(104包未計價 │ │(無折價) │ │第83頁、第84│
│ │ │ │ │)、維力素食炸│ │ │ │頁 │
│ │ │ │ │醬罐800g60罐、│ │ │ │ │
│ │ │ │ │維力炸醬罐800g│ │ │ │ │




│ │ │ │ │180罐 │ │ │ │ │
│ │ ├─────┼─────┼───────┼──────┼───────┼─────┼──────┤
│ │ │(4)米食家 │①103年6月│18L大豆沙拉油 │27萬8000元 │24萬4000元 │3萬4000元 │調卷第85頁 │
│ │ │企業有限公│9日 │(紅)400桶 │ │每桶折價85元 │ │第87頁、第97│
│ │ │司(設臺中│ │每桶定價695元 │ │610元×400= │ │頁 │
│ │ │市大里區東│ │ │ │24萬4000元 │ │ │
│ │ │興路535巷 ├─────┼───────┼──────┼───────┼─────┼──────┤
│ │ │66 號) │②103年6月│18L大豆沙拉油 │27萬8000元 │24萬4000元 │3萬4000元 │調卷第85頁、│
│ │ │ │16日 │(紅)400桶 │ │每桶折價85元 │ │第88頁、第97│
│ │ │ │ │每桶定價695元 │ │610元×400= │ │頁 │
│ │ │ │ │ │ │24萬4000元 │ │ │
│ │ │ ├─────┼───────┼──────┼───────┼─────┼──────┤
│ │ │ │③103年6月│18L大豆沙拉油 │24萬8400元 │21萬7800元 │3萬600元 │調卷第85頁、│
│ │ │ │19日 │(紅)360桶 │ │每桶折價85元 │ │第89頁、第97│
│ │ │ │ │每桶定價690 元│ │605元×360= │ │頁 │
│ │ │ │ │ │ │21萬7800元 │ │ │
│ │ ├─────┼─────┼───────┼──────┼───────┼─────┼──────┤
│ │ │(5)竹記商 │103年5月29│18L大豆沙拉油 │41萬7000元 │36萬6000元 │5萬1000元 │調卷第152 │
│ │ │行(設臺中│日(指定送│(紅)600桶 │ │610元×600= │ │、第154頁至 │
│ │ │市建德街45│至權信商行│ │ │36萬6000元 │ │第156頁、原 │
│ │ │7之1號 │、正芳商行│ │ │ │ │審卷三第182 │
│ │ │ │) │ │ │ │ │頁 │
├─┼──────┼─────┼─────┼───────┼──────┼───────┼─────┼──────┤
│2 │103年7月份 │(1)銘利行 │①103年7月│18L大豆沙拉油 │25萬6955元 │22萬9930元 │2萬7025元 │調卷第45頁侵│
│ │(103年6月26│ │1日 │(紅)295桶、 │ │(紅)油:610 │ │占第51至57頁│
│ │日至103年7月│ │ │18L餐飲專用油 │ │元×295=17萬 │ │、第64頁、原│
│ │25日) │ │ │(黃)98桶 │ │9950元 │ │審卷二第132 │
│ │ │ │ │ │ │(黃)油:510 │ │頁 │
│ │ │ │ │ │ │元×98=4萬9980│ │ │
│ │ │ │ │ │ │元 │ │ │
│ │ │ │ │ │ │17萬9950 +4萬 │ │ │
│ │ │ │ │ │ │9980=22 萬993 │ │ │
│ │ │ │ │ │ │0 │ │ │
│ │ │ │ │ │ │ │ │ │
│ │ │ ├─────┼───────┼──────┼───────┼─────┼──────┤
│ │ │ │②103年7月│維力炸醬罐2800│2萬2500元 │2 萬400元 │2100元 │調卷第45頁、│
│ │ │ │7日 │g60罐 │ │340 元×60=2萬│ │第52頁、第64│
│ │ │ │ │ │ │400元 │ │頁、原審卷二│
│ │ │ │ │ │ │ │ │第138頁 │
│ │ │ ├─────┼───────┼──────┼───────┼─────┼──────┤




│ │ │ │③103年7月│維力炸醬罐800 │5萬400元 │5 萬400元 │0元 │調卷第45頁、│
│ │ │ │9日 │g360罐 │ │140 元×360=5 │ │第53頁、第64│
│ │ │ │ │ │ │萬400元 │ │頁、原審卷二│
│ │ │ │ │ │ │ │ │第134頁、卷 │
│ │ │ │ │ │ │ │ │三第196頁 │
│ │ │ ├─────┼───────┼──────┼───────┼─────┼──────┤
│ │ │ │④103年7月│18L 大豆沙拉油│17萬9500元 │16萬2,000元 │1萬7500元 │調卷第45頁、│
│ │ │ │11日 │(紅)100 桶、│ │(紅)油:600 │ │第54頁、第64│
│ │ │ │ │18L 餐飲專用油│ │元×100=6 萬元│ │頁、原審卷二│
│ │ │ │ │(黃)200 桶 │ │(黃)油:510 │ │第136頁 │
│ │ │ │ │ │ │元×200=10萬 │ │ │
│ │ │ │ │ │ │2000元 │ │ │
│ │ │ │ │ │ │6萬+10萬2000 │ │ │
│ │ │ │ │ │ │=16萬2000 │ │ │
│ │ │ │ │ │ │ │ │ │
│ │ │ ├─────┼───────┼──────┼───────┼─────┼──────┤
│ │ │ │⑤103年7月│維力炸醬罐2800│2萬2500元 │2萬400元 │2100元 │調卷第45頁、│
│ │ │ │12日 │g66罐(6罐不計│ │每罐售價340元 │ │第55頁、第64│
│ │ │ │ │價) │ │340元×60= │ │頁、原審卷二│
│ │ │ │ │每罐定價375元 │ │2萬400元 │ │第138頁 │
│ │ │ ├─────┼───────┼──────┼───────┼─────┼──────┤
│ │ │ │⑥103年7月│張君雅火鍋麵 │3萬8000元 │2萬8000元 │1萬元 │調卷第45頁、│
│ │ │ │16日 │200箱 │ │每箱售價140元 │ │第56頁、第64│
│ │ │ │ │每箱定價190元 │ │140元×200= │ │頁、原審卷二│
│ │ │ │ │ │ │2萬8000元 │ │第140頁 │
│ │ │ │ │ │ │ │ │ │
│ │ │ ├─────┼───────┼──────┼───────┼─────┼──────┤
│ │ │ │⑦103年7月│張君雅火鍋麵 │3 萬400 元 │2萬2400元 │8000元 │調卷第45頁、│
│ │ │ │24日 │160箱 │ │每箱售價140元 │ │第57頁、第64│
│ │ │ │ │每箱定價190元 │ │140元×160= │ │頁、原審卷二│
│ │ │ │ │ │ │2萬2400元 │ │第141頁 │
│ │ ├─────┼─────┼───────┼──────┼───────┼─────┼──────┤
│ │ │(2)米食家 │①103年6月│18L大豆沙拉油 │10萬2750元 │9萬元 │1萬2750元 │調卷第85頁 │
│ │ │企業有限公│26日 │(紅)150桶 │ │每桶折價85元 │ │第90頁、第97│
│ │ │司 │ │每桶定價685元 │ │600元×150= │ │頁 │
│ │ │ │ │ │ │9萬元 │ │ │
│ │ │ ├─────┼───────┼──────┼───────┼─────┼──────┤
│ │ │ │②103年7月│18L大豆沙拉油 │20萬4000元 │17萬8500元 │2萬5500元 │調卷第86頁、│
│ │ │ │7日 │(紅)300 桶(│ │每桶折價85元 │ │第91頁 │
│ │ │ │ │每桶定價680 元│ │595元×300= │ │ │




│ │ │ │ │) │ │17萬8500元 │ │ │
│ │ │ ├─────┼───────┼──────┼───────┼─────┼──────┤
│ │ │ │③103年7月│18L大豆沙拉油 │23萬6250元 │20萬6500元 │2萬9750元 │調卷第86 頁 │
│ │ │ │19日 │(紅)350桶 │ │每桶折價85元 │ │、第94頁 │
│ │ │ │ │每桶定價675元 │ │590元×350= │ │ │
│ │ │ │ │ │ │20萬6500元 │ │ │
│ │ ├─────┼─────┼───────┼──────┼───────┼─────┼──────┤
│ │ │(3)天得商 │①103年7月│18L大豆沙拉油 │135萬元 │115萬 │20萬元 │調卷第98頁 │
│ │ │行(設嘉義│18日 │(紅)2000桶 │ │每桶折價100 元│ │第99頁、第 │
│ │ │縣民雄鄉中│ │每桶定價675元 │ │575元×2000= │ │102頁 │
│ │ │正路16號)│ │ │ │115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②103年7月│18L大豆沙拉油 │27萬元 │23萬 │4萬元 │調卷第98頁、│
│ │ │ │21日 │(紅)400桶 │ │每桶折價100 元│ │第100頁 │
│ │ │ │ │每桶定價675元 │ │575元×400= │ │ │
│ │ │ │ │ │ │23萬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楊美珠 │103 年7 月│18L大豆沙拉油 │25萬7000元 │24萬200元 │1萬6800元 │調卷第103 │
│ │ │(嘉義縣六│21日 │(紅)200 桶(│ │每桶折價40元 │ │105頁 │
│ │ │腳鄉六斗村│ │每桶定價675 元│ │635元×200= │ │ │
│ │ │1-62號) │ │)、18L 餐飲專│ │12萬7000元+ │ │ │
│ │ │ │ │用油(黃)200 │ │515元×200= │ │ │
│ │ │ │ │桶(每桶定價 │ │10萬3000元+ │ │ │
│ │ │ │ │555 元)、18L │ │510元×20= │ │ │
│ │ │ │ │頂級油炸王20桶│ │1萬200元 │ │ │
│ │ │ │ │(每桶定價550 │ │ │ │ │
│ │ │ │ │元) │ │ │ │ │
│ │ ├─────┼─────┼───────┼──────┼───────┼─────┼──────┤
│ │ │(5)竹記商 │103年7月5 │18L大豆沙拉油 │27萬2000元 │23萬8000元 │3萬4000元 │調卷第153 │
│ │ │ 行 │日(實際送│(紅)400桶 │ │每桶折價85元 │ │、第157頁、 │
│ │ │ │貨至銘利行│每桶定價680元 │ │595元×400= │ │第158頁 │
│ │ │ │) │ │ │23萬8000元 │ │ │
│ │ │ │ │ │ │ │ │ │
├─┼──────┼─────┼─────┼───────┼──────┼───────┼─────┼──────┤
│3 │103年8月份 │(1)銘利行 │①103年7月│張君雅火鍋麵 │70萬8600元 │64萬9500元 │5萬9100元 │調卷第45頁侵│




│ │(103年7月26│ │31日 │425箱(185箱不│ │火鍋麵:140元 │ │占第46頁、第│
│ │日至103年8月│ │ │計價)、18L大 │ │×425=5 萬9500│ │58頁至第63頁│
│ │25日) │ │ │豆沙拉油(紅)│ │元 │ │第64頁、原審│
│ │ │ │ │900桶、18L餐飲│ │(紅)油: │ │卷二第117頁 │
│ │ │ │ │專用油(黃) │ │600 元×900=54│ │、第143頁、 │
│ │ │ │ │100桶 │ │萬元 │ │第144頁 │
│ │ │ │ │ │ │(黃)油: │ │ │
│ │ │ │ │ │ │500 元×100=5 │ │ │
│ │ │ │ │ │ │萬元 │ │ │
│ │ │ │ │ │ │5 萬9500+54 萬│ │ │
│ │ │ │ │ │ │+5萬=64萬9500 │ │ │
│ │ │ ├─────┼───────┼──────┼───────┼─────┼──────┤
│ │ │ │②103年8月│蒸煮麵65g1808 │11萬3000元 │9萬9440元 │1萬3560元 │調卷第45頁、│
│ │ │ │1日 │包(208包不計 │ │440元×226= │ │第63頁、第64│
│ │ │ │ │價,1808包共計│ │9萬9440元 │ │頁、原審卷二│
│ │ │ │ │226箱) │ │ │ │第117頁、第 │
│ │ │ │ │ │ │ │ │122頁 │
│ │ ├─────┼─────┼───────┼──────┼───────┼─────┼──────┤
│ │ │(2)米食家 │103年7月31│18頂級油炸王 │23萬1000元 │20萬1900元 │2萬9100元 │調卷第86頁 │
│ │ │企業有限公│日 │100桶(每桶定 │ │18L大豆沙拉油 │ │第96頁、第97│
│ │ │司 │ │價555元)、18L│ │(紅)每桶折價│ │頁 │
│ │ │ │ │大豆沙拉油(紅│ │85元,590元× │ │ │
│ │ │ │ │)260桶(每桶 │ │260=15萬3400元│ │ │
│ │ │ │ │定價675元) │ │;18L頂級油炸 │ │ │
│ │ │ │ │ │ │王每桶折價70元│ │ │
│ │ │ │ │ │ │,485元×100 │ │ │
│ │ │ │ │ │ │=4萬8500元 │ │ │
│ │ ├─────┼─────┼───────┼──────┼───────┼─────┼──────┤
│ │ │(3)天得商 │103年7月28│18L 大豆沙拉油│6萬7500元 │5萬7500元 │1萬元 │調卷第98頁 │
│ │ │ 行 │日 │(紅)100桶 │ │每桶折價100 元│ │第101頁 │
│ │ │ │ │每桶定價675元 │ │575元×100= │ │ │
│ │ │ │ │ │ │ │ │ │
├─┼──────┼─────┼─────┼───────┼──────┼───────┼─────┼──────┤
│ │合計 │ │ │ │717萬7600元 │633萬5800元 │84萬1800元│ │
│ │ │ │ │ │ │ │ │ │
└─┴──────┴─────┴─────┴───────┴──────┴───────┴─────┴──────┘
附表二:(單位:新臺幣)
┌─┬─────┬─────┬───────┬──────┬─────┬──────┬──────┐
│編│客戶名稱及│實際送貨商│出貨時間 │買賣之標的物│售價 │合計 │證據出處 │
│號│地址 │行及地點 │ │ │ │ │(系爭刑案)│




│ │ │ │ │ │ │ │ │
├─┼─────┼─────┼───────┼──────┼─────┼──────┼──────┤
│1 │久豐麵粉有│同左 │103年5月1日 │18L 餐飲專用│58萬元 │18L餐飲專用 │調卷第68頁 │
│ │限公司(設│ │ │油(黃)1000│ │油(黃)1000│ │
│ │臺中市中區│ │ │桶 │ │桶 │ │
│ │旱溪西路1 │ │ │ │ │ │ │
│ │段502號) │ │ │ │ │ │ │
├─┼─────┼─────┼───────┼──────┼─────┼──────┼──────┤
│2 │原泰商行銘利行 │103年5月7日 │18L大豆沙拉 │24萬7710元│18L大豆沙拉 │調卷第125頁 │
│ │ │ │ │油(紅)359 │ │油(紅)359 │、第126頁、 │
│ │ │ │ │桶 │ │桶 │第128頁、原 │
│ │ │ │ │ │ │ │審卷三第173 │
│ │ │ │ │ │ │ │頁 │
├─┼─────┼─────┼───────┼──────┼─────┼──────┼──────┤
│3 │天寶商行天得商行 │103年5月26日 │18L大豆沙拉 │27萬8000元│18L大豆沙拉 │調卷第122頁 │
│ │ │ │ │油(紅)400 │ │油(紅)400 │至第124頁 │
│ │ │ │ │桶 │ │桶 │ │
│ │ │ │ │ │ │ │ │
├─┼─────┼─────┼───────┼──────┼─────┼──────┼──────┤
│4 │立家免洗 │銘利行 │103年5月28日 │18L大豆沙拉 │14萬元 │18L大豆沙拉 │調卷第140頁 │
│①│ │ │ │油(紅)200 │ │油(紅)200 │至第142頁、 │
│ │ │ │ │桶 │ │桶 │原審卷三第 │
│ │ │ │ │ │ │ │180頁 │
│ │ │ │ │ │ │ │ │
├─┼─────┤ │ ├──────┼─────┼──────┼──────│
│4 │順發商行 │ │ │18L大豆沙拉 │7 萬元 │18L大豆沙拉 │調卷第148頁 │
│②│ │ │ │油(紅)100 │ │油(紅)100 │至第151 頁、│
│ │ │ │ │桶 │ │桶 │原審卷三第 │
│ │ │ │ │ │ │ │180頁 │
├─┼─────┼─────┼───────┼──────┼─────┼──────┼──────┤
│5 │原泰商行銘利行 │103年5月30日 │18L 大豆沙拉│6 萬8805元│18L 大豆沙拉│調卷第125頁 │
│①│ │ │ │油(紅)99桶│ │油(紅)99桶│、第127頁 │
│ │ │ │ │ │ │ │ │
├─┼─────┤ │ ├──────┼─────┼──────┼──────│
│5 │東來商行 │ │ │18L 大豆沙拉│5萬8000元 │18L大豆沙拉 │調卷第129頁 │
│②│ │ │ │油(黃)100 │ │(黃)100桶 │、第132頁、 │
│ │ │ │ │桶 │ │ │第137頁、原 │
│ │ │ │ │ │ │ │審卷三第184 │
│ │ │ │ │ │ │ │頁 │
│ │ │ │ │ │ │ │ │




├─┼─────┤ │ ├──────┼─────┼──────┼──────│
│5 │來來豆漿店│ │ │18L大豆沙拉 │7 萬1000元│18L大豆沙拉 │調卷第172頁 │
│③│ │ │ │油(紅)100 │ │油(紅)100 │至第174頁、 │
│ │ │ │ │桶 │ │桶 │原審卷三第 │
│ │ │ │ │ │ │ │184頁 │
├─┼─────┤ │ ├──────┼─────┼──────┼──────│
│5 │祥園素食自│ │ │18L大豆沙拉 │7 萬1000元│18L大豆沙拉 │調卷第175至 │
│④│助餐 │ │ │油(紅)100 │ │油(紅)100 │177頁、原審 │
│ │ │ │ │桶 │ │桶 │卷三第184頁 │
├─┼─────┼─────┼───────┼──────┼─────┼──────┼──────┤
│6 │一成免洗餐│銘利行 │103年6月11日 │18L大豆沙拉 │7 萬元 │18L大豆沙拉 │調卷第113頁 │
│ │具 │ │ │油(紅)100 │ │油(紅)100 │至第115 頁、│
│ │ │ │ │桶 │ │桶 │原審卷二第 │
│ │ │ │ │ │ │ │128頁、卷三 │
│ │ │ │ │ │ │ │第192頁 │
│ │ │ │ │ │ │ │ │
├─┼─────┼─────┼───────┼──────┼─────┼──────┼──────┤
│7 │明大食品材│銘利行 │103年6月18日 │張君雅火鍋麵│28萬5500元│張君雅火鍋麵│調卷第143頁 │
│ │料行 │ │ │50箱、18L大 │ │50箱、18L大 │、第144 頁、│
│ │ │ │ │豆沙拉油(紅│ │豆沙拉油(紅│第147頁;原 │
│ │ │ │ │)400桶 │ │)400桶 │審卷三第188 │
│ │ │ │ │ │ │ │頁 │
├─┼─────┼─────┼───────┼──────┼─────┼──────┼──────┤
│8 │久豐麵粉有│久豐麵粉有│103年6月20日 │18L大豆沙拉 │138 萬元 │18L大豆沙拉 │調卷第69頁、│
│ │限公司 │限公司 │ │油(紅)2000│ │油(紅)2000│第71至72頁 │
│ │ │ │ │桶 │ │桶 │ │
├─┼─────┼─────┼───────┼──────┼─────┼──────┼──────┤
│9 │明大食品材│銘利行 │103年6月23日 │18L大豆沙拉 │69萬元 │18L大豆沙拉 │調卷第143頁 │
│①│料行 │ │ │油(紅)1000│ │油(紅)1000│、第145頁、 │
│ │ │ │ │桶 │ │桶 │第146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 │友大商行楊美珠 │ │18L餐飲專用 │23萬1530元│18L餐飲專用 │調卷第116頁 │
│②│ │ │ │油(黃)363 │ │油(黃)363 │、第118頁、 │
│ │ │ │ │桶、3L單元多│ │桶、3L單元多│第119頁、第 │
│ │ │ │ │多冷壓香油(│ │多冷壓香油(│121頁 │




│ │ │ │ │紅)30 罐、 │ │紅)30 罐、 │ │
│ │ │ │ │18L頂級油炸 │ │18L頂級油炸 │ │
│ │ │ │ │王30桶 │ │王30桶 │ │
├─┼─────┼─────┼───────┼──────┼─────┼──────┼──────┤
│10│東來商行銘利行 │103年6月25日 │18L 大豆沙拉│21萬4750元│18L大豆沙拉 │調卷第130頁 │
│ │ │ │ │油(黃)200 │ │(黃)200桶 │、第133頁、 │
│ │ │ │ │桶、18L 大豆│ │、18L 大豆沙│第138頁 │
│ │ │ │ │沙拉油(紅)│ │拉(紅)150 │ │
│ │ │ │ │150 桶 │ │桶 │ │
│ │ │ │ │ │ │ │ │
├─┼─────┼─────┼───────┼──────┼─────┼──────┼──────┤
│11│久豐麵粉有│久豐麵粉有│103年6月26日 │18L大豆沙拉 │138萬元 │18L大豆沙拉 │調卷第69頁、│
│ │限公司 │限公司 │ │油(紅)2000│ │油(紅)2000│第73頁、第74│
│ │ │ │ │桶 │ │桶 │頁 │
├─┼─────┼─────┼───────┼──────┼─────┼──────┼──────┤
│12│嘉順商行銘利行 │103年7月3日 │18L大豆沙拉 │6萬8500 元│18L大豆沙拉 │調卷第106至 │
│①│ │ │ │油(紅)100 │ │油(紅)100 │108頁 │
│ │ │ │ │桶 │ │桶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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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維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竹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記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