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租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5年度,130號
KSDV,105,重訴,130,2018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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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30號
原   告 吳進億 
訴訟代理人 洪千惠律師
      余明賢律師
      許譽鐘律師
複 代理人 閻正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譜諺律師
複 代理人 張立杰律師
被   告 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錦章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張容綺律師
      吳冠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等事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確認之處,爰裁定再開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彥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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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統百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