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058號
原 告 薛家鈞
蔡佩蓁
被 告 薛慶美(薛新發之承受訴訟人)
陳薛照美(薛新發之承受訴訟人)
李薛招治
王薛愛珠(薛新發之承受訴訟人)
薛銘泓(薛新發之承受訴訟人)
薛博文(薛新發之承受訴訟人)
薛文彬(薛國治之承受訴訟人)
薛文彭(薛國治之承受訴訟人)
薛文蔚(薛國治之承受訴訟人)
薛文琦(薛國治之承受訴訟人兼繼受人)
薛文玲(薛國治之承受訴訟人)
薛文卿(薛國治之承受訴訟人)
薛學良
薛博仁(日本國人)
薛博夫
上 二 人 林韋甫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律師
被 告 薛百凱
薛曾素珠
薛條源
薛朝信
薛志麟即薛杉雄之繼承人
薛佐承即薛杉雄之繼承人
薛杉輝
薛杉寅
薛杉旗
薛杉昭
薛天正
薛逢富
薛明俊
薛富雄
薛海龍
薛賢修(即薛海泉之繼承人)
薛麗紋即薛海泉之繼承人
卓淑娥
薛清茂
薛清忠
薛文正
薛政煌
薛裕堂即薛志運之繼承人
薛翔升
薛朝和即薛明全之繼承人
薛明泉
薛明吉
薛日昌
薛日森
薛濟懷
薛重惠
薛鴻敏
薛明智
薛耀豐
薛耀昆
被 告 兼 財團法人高雄市左營區薛氏宗祠文教基金會
薛宇宏承當
訴 訟 人
法定代理人 薛國泉
被 告 薛永豐(薛郭勸之承當訴訟人)
薛耀庭
薛仲亨
李艷
薛靜瑜
薛百淇
薛長榮
薛景雄
薛欽智
薛光智
薛淑紘
薛純宜
薛精竣即薛杉雄之繼承人
薛慈涵即薛杉雄之繼承人
黃金葉即薛朝宗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薛明德(判決確定後於民國107 年3 月24日去世)
上 一 人
繼 受 人 薛莊金菊
被 告 薛志瑞(判決確定後於民國107 年5 月28日去世)
上 一 人
繼 受 人 薛偉銘
被 告 薛仁宏(判決確定後於民國107 年8 月29日去世)
上 一 人
繼 承 人 薛邱瑞緣
薛英倫
薛伯承
薛良媛
薛良琦
受 訴 訟 台灣新生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告 知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樹民
受 訴 訟 吳漢雄
告 知 人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30日所為
之104 年度訴字第1058號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欄第四至五行關於應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地號「高雄市○○區○○段○○○○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高雄市○○區○○段○○○○○○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原判決於民國107 年3 月8 日確定,被告薛明德、薛志瑞、 薛仁宏分別於判決確定後之107 年3 月24日、107 年5 月28 日、107 年8 月29日去世,因渠等均係在被告財團法人高雄 市左營區薛氏宗祠文教基金會向本院聲請更正前去世,依臺 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8號 研討結果,不生由渠等繼承人承受訴訟問題,應逕列原判決 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人為當事人。經查被告薛明德去世後, 已由其繼承人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由薛莊金菊單獨繼承薛明 德對高雄市○○區○○段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 )之應有部分;被告薛志瑞去世後,其對系爭土地之持分已 由其繼承人辦理分割繼承登記,由薛偉銘單獨繼承,另被告 薛仁宏去世後,其法定繼承人為薛邱瑞緣、薛英倫、薛伯承 、薛良媛、薛良琦至今均未拋棄繼承,本更正裁定爰逕列薛 明德之繼受人薛莊金菊、薛志瑞之繼受人薛偉銘、薛仁宏之 繼承人薛邱瑞緣、薛英倫、薛伯承、薛良媛、薛良琦為裁定
當事人,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筱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威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