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250號
KSDM,107,附民,250,2018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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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250號
原   告 侯黃準
訴訟代理人 朱宏杰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被   告 劉佩宜
訴訟代理人 黃奉彬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
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
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珮君
                   法 官 黃鳳岐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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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