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自字第23號自 訴 人 魯臺營自訴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被 告 周克任選任辯護人 劉思龍律師 邱怡瑄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書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秀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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