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436號
KSDM,107,聲,3436,2018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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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啟立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啟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劉啟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5 月、3 月確 定,並於民國105 年10月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 107 年12月2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 之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 年度簡字第862 號),爰 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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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