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355號
KSDM,107,聲,3355,2018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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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即 具保人 董庭吉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
107 年度執聲沒字第1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董庭吉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即具保人董庭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提 出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後,並經檢察官許 可釋放在案。茲因被告現已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 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 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 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 別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聲 字第119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 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刑事裁定附卷可參。茲因被告經聲請 人合法傳喚、拘提,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等情,有臺灣高 雄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同署檢 察官通知暨其送達證書、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 書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亦有臺灣 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按,足見被告業已逃匿 ,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之聲請自屬有據,應將被告繳納之 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 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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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