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3331號
KSDM,107,聲,3331,201812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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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31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葛哲維




選任辯護人 楊申田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案件(本院107 年度訴字
第118 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刑事具保聲請狀所載。
二、被告葛哲維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雄地 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118 號分 案審理後,因被告一度逃亡經通緝到案,於民國107 年6 月 22日經本院依法諭令羈押,並先後於107 年9 月22日、107 年11月22日各延長羈押2 月。嗣被告於羈押期間復因另案違 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7 年度審訴字第982 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8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確定,經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 年12月12日以107 年執岸 字第11561 號核發執行指揮書,已於107 年12月14日送法務 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發監執行並經本院開除人犯停止羈押 在案,此有前揭確定判決書、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在 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從而,本件被告已非本院羈押 中之被告,其所為前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無從准許,應予 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松檀

法 官 陳芸珮

法 官 林于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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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