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柯進財
上列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
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柯進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柯進財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等案件,經法院各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2月、3年8月確 定,並於民國101年3月13日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 7 年12月10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 法院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675號),爰依法 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紀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