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7年度,2783號
KSDM,107,聲,2783,2018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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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78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刑人 吳承澂


上列聲明異議人因對檢察官就受刑人不准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
動之執行指揮(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執更字第2726號)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異議意旨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示。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 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 條定有明文。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 之罪,而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 ,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 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 小 時折算1 日,易服社會勞動。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 宣告,不符第1 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 易服社會勞動。前2 項之規定,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 有困難者,或易服社會勞動,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 序者,不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 項、第2 項、第3 項、第 4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難收矯正之效」及「難以維持 法秩序」,乃立法者賦與執行檢察官得依具體個案,考量犯 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個人特殊事由,審酌應否准予易科罰 金之裁量權,檢察官就此項裁量權之行使,僅於發生裁量瑕 疵之情況時,法院始有介入審查之必要,倘檢察官之執行指 揮已就刑法第41條第1 項但書、第4 項所指之情形妥為考量 ,則難認其裁量權之行使有何違法或不當可言。易言之,執 行檢察官就受刑人是否確因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有難 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事,有判斷之權限,法 院僅得審查檢察官為刑法第41條第1 項但書、第4 項之裁量 時,其判斷之程序有無違背法令、事實認定有無錯誤、其審 認之事實與刑法第41條第1 項但書、第4 項之裁量要件有無 合理關連、有無逾越或超過法律規定之範圍等問題外,原則 上不宜自行代替檢察官判斷受刑人是否有上開情事,即僅於 檢察官上開裁量權之行使,有前述未依法定程序進行裁量, 超越法律授權裁量範圍等情事時,法院始有介入審查之必要



(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899 號、100 年度台抗字第647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是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應否採 行,專屬刑罰之執行技術問題,是否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 會勞動,立法權已賦予執行檢察官裁量之權,司法權應予尊 重;若謂一旦經判決為「得易科罰金」之刑者,執行機關即 須准予易科罰金,顯係違反憲法權力分立之原則;倘執行檢 察官於執行處分時已依據不准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之具體理由,且未有逾越法律授權或專斷等濫用權力之情事 ,自不得遽謂執行檢察官之執行指揮為不當。
三、經查:
㈠異議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交簡字第574 號 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5 萬元確定;又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 以105 年度交簡字第49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併科罰金 新臺幣2 萬元確定(下稱第一案),另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 院以106 年度簡上字第34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下 稱第二案),第一案、第二案之有期徒刑部分經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5 月確定,而異議人就第一案之有期徒刑4 月部分已 執行完畢等節,業經本院調卷核認屬實,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則已執行之有期徒刑4 月自應予以扣除, 故異議人尚須執行有期徒刑1 月,而異議人乃就此有期徒刑1 月部分,請求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㈡而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異議人前於臺灣高雄地方檢察 署99年度罰執字第858 號案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應履行300 小 時,僅履行91小時後聲請社勞改罰金執行完畢,本案係依檢察 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五、(九)3.之規定審核不得 聲請易服社會勞動一節,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107 年11月27 日雄檢欽屹107 執更2726字第1079029233號函可佐,並經本院 調卷核認屬實,並參酌異議人本件所提之刑事聲明異議狀,應 堪認定。
㈢又異議人於上開第一案之公共危險案件執行時,曾因通知不到 ,而遭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通緝一節,業經本院調卷核認屬實 ,並參酌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堪以認定。另本件聲 明異議之案件(即107 年度執更字第2726號)目前執行情形為 ,尚在拘提異議人之程序一節,此有本院辦理刑事案件電話紀 錄查詢表可佐。
㈣綜上可知,異議人有數次未聽從司法機關之通知或指示,自主 能力低落,若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認可收矯正之效或維持法 秩序,則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准異議人易科罰金或易 服社會勞動,其裁量與判斷難認有何瑕疵或違法之處。從而, 異議人以上開理由,主張檢察官執行指揮命令有瑕疵,而聲明



異議,請求撤銷該執行處分,並請求准予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 勞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胡慧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陸艷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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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