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原交易字第27號
公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巴亞冘。瑪琺琉(原名郭宸瀚)
選任辯護人 陳秉宏律師(法扶)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1
52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巴亞冘。瑪琺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 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有車速過快之過失行 為,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詹尚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