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審交附民字,107年度,3號
KSDM,107,審交附民,3,2018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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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號
附民原告  林蓉玲


被   告 王振成


被   告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宗
上一人訴訟 劉配元 住同上
代 理 人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106年審交易字第961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黃令冠

                   法 官 洪碩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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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東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